索引号: | 003192108/202406-00054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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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时间: | 2024-06-24 15:1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办事指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 ||
审核人: | 初审:尹伟峰     复审:王倩    终审: 何姗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承办机构
区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申报材料
(一)安装验收资料;
(二)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六、服务流程
受理 → 审查 →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7-3025750
办理地点:宿州市义乌商贸城展3馆2楼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1区住建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