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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71121943/202111-00059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内容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8-03 11:01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部门反馈】关于《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人: 初审:卓颖     复审:李军    终审: 刘鑫

【部门反馈】关于《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1-08-03 11:01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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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反馈】关于《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2021年8月3日,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印发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经各单位广泛宣传,公众对此基本无意见,征求区直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意见,经过反馈,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分局提出修改意见,其他各单位均无异议。
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采纳情况反馈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结果
1 区财政局 无意见 已采纳
2 区经信局 无意见 已采纳
3 区民政局 无意见 已采纳
4 区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已采纳
5 区水利局 无意见 已采纳
6 区卫健委 无意见 已采纳
7 区市场监督局 无意见 已采纳
8 宿州移动公司 无意见 已采纳
9 区公安分局 建议将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修改为“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保障执法工作”;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改为交通部门 已采纳
10 区交通局 水路运输许可、监管、资格认定应为海事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应为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已采纳
11 区城管分局 原文为“区城管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主城区道路、路灯、供水等区管公用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
建议修改为“区城管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主城区道路、路灯等区管公用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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