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93/202306-00017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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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科技、教育,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时间: | 2023-06-13 16:47 |
文号: | 埇教体基〔202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杜玉候     复审:陈奕斐    终审: 郭庆 |
各镇中心校、区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切实规范招生秩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和《宿州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体基〔2023〕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全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
(一)招生形式
2023年城区中小学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线上报名可通过“皖事通App”,选择城市为宿州市,进入“主城区中小学报名”系统模块,按照报名时间节点填写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身份证信息,程序自动匹配户籍、房产、学区等信息。如遇户籍或房产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网上报名不成功的,可线下按报名时间到学区学校现场报名。
线下报名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招生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1.城区中小学招生。城区中小学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城区常住户籍以家庭为单位立户,且户籍登记家庭住址与不动产权证登记地址相一致,优先保障就近入学。招生工作按照《2023年宿州市主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城区小学报名时间:网上报名登记8月1日至8月5日,线下报名8月10日至15日。
城区初中报名时间:城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网上预报名登记6月19日至6月23日,线下报名7月5日至10日。
2.农村中小学招生。由各镇中心校组织实施,有序推进落实辖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政策。招生时间可参照城区中小学线下报名时间执行。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区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与城区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若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在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的情况下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并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四)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各校在招生入学工作中,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
(五)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认真落实《宿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等教育优待政策,切实做好烈士子女、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子女入学入园工作。
二、普通高中招生
1.统筹确定招生计划。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充分考虑选课走班等情况,按每班52人入学班额标准,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大班额,有计划地逐步控制和消除大校额。
2.落实招生录取政策。一是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录取。二是区教体局将省示范普通高中不低于80%的招生名额切块分解到区内各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到校指标按各初中实际在籍在校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生数,按比例分配,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现役军人和安置期内转业军人子女中途转学的享受转入初中定向分配指标资格。三是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当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四是从严控制政策加分。①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②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考生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考生增加5分投档。③台湾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④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⑤援疆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增加10分投档。⑥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除以上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3.规范高中自主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可申请自主招生,招收具有艺体专长、小语种的学生。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5%。自主招生方案由区教体局审核并报市教体局批准后实施。自主招生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专业加试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将加试合格名单及原始评分表、加试过程的现场视频录像于7月7日前报区教体局备案。招生学校要将合格名单对外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区教体局登记造册,并严格控制规模。
4.规范招生录取管理。一是规范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县区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二是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三是规范招生宣传。各初中学校必须召开毕业班全体学生及其家长会,传达好今年招生录取的政策变化、志愿填报要求及具体时间安排,让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方面的信息。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简章须由区教体局审核并报市教体局民管办批准后,方可宣传。坚决杜绝欺骗家长的虚假宣传。四是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时序节点开展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五是规范学籍管理。被高中阶段学校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高中阶段入学资格,一律不予注册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严禁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双重学籍”。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成立2023年埇桥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各招生学校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联系人,于本学期结束前报区教体局基教股。
2.加强过程监控。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等,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积极推进网上报名录取,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区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广泛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及学校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媒体、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各学段毕业年级家长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招生学校要设立招生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为咨询群众释疑解惑,让社会了解当前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教育资源配置变化和学校办学质量等具体情况,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区教体局将重点做好网上招生报名业务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以确保网上报名工作顺利实施。
4.严惩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特长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区教体局将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5.规范信息采集。各校要健全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6.加强学籍管理。落实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严禁产生大班额,并有计划地逐步控制和消除大校额。区教体局将通过学籍管理,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有效防止大班额大校额、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将招生报名程序采集的信息注册成在校生学籍。全区中小学要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7.统筹城乡招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省市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以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深化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加快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努力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满足城区义务教育学位需求;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缩小城乡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异,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联系人:刘自强 ,邮箱:liuziqiang@vip.qq.com。
附件:1.2023年埇桥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2023年宿州市主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试行)
3.2023年宿州市主城区小学学区一览表(试行)
4.2023年宿州市主城区初中学区一览表(试行)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2023年埇桥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2023年埇桥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区教体局成立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尊东 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郭 庆 区委教育工委委员、副局长
刁文利 区委教育工委委员、
区纪委驻区教体局纪检组组长
武小舟 区委教育工委委员、副局长
丁四海 区委教育工委委员、区教育工会主席
成 员:丁 胜 考试中心主任
杜玉侯 基教股负责人
赵 莹 办公室主任
赵名军 党办室主任
马 超 职成教股股长
张合春 计财股股长
梁 好 督导室主任
及各中心校校长、区直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武小舟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附件2
2023年宿州市主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试行)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宿州市主城区(下称城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及教育部、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区义务教育实际,制定《2023年宿州市主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试行)》。
一、招生时间
城区小学报名时间:网上报名登记8月1日至8月5日,线下报名8月10日至15日。
城区初中报名时间:城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网上预报名登记6月19日至6月23日,线下报名7月5日至10日。
二、招生对象
城区小学招生对象为: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
城区初中招生对象为:城区小学毕业生及符合招生办法规定的适龄少年。
三、招生办法
2023年城区中小学招生继续实施划片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确保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城区小学有寄宿需求的毕业生,可到二初中校本部线下报名;高新区内有寄宿需求的,可到二初中人民路校区线下报名。
城区中小学招生:按照下述(一)(二)(三)项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直接到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一)一般情况入学办法
城区中小学招生原则上要求“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少年城区常住户籍与其父母户籍相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城区常住户籍与其实际居住地相一致。
1.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应以其家庭为单位立户。如发生户籍迁移变动,应在报名时间之前办理完毕。
2.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实际居住地以其具有完全产权(仅限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依据,且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应在报名时间之前。
3.原则上同一房产从2020年开始一个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只享受一个入学名额(多胞胎、二胎除外)。
4.符合“两个一致”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优先保障就近入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城区常住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二)特殊情况入学办法
1.因故造成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其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时随父母落户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城区户籍(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同一城区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城区无其他住房,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并一直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居住。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学区学校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属城区常住户籍,遇房屋拆迁需另行安置。(1)尚未安置到位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应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安置房学区学校入学。(2)已安置到位并入住的,应凭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相关安置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安置房学区学校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属城区常住户籍,新购房屋未交付,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应凭购房备案表,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可在新购房屋学区学校入学。
5.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19〕5号)文件精神,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籍一并由非城区迁入城区(户籍迁入时间须在报名时间之前),且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籍与居住地保持一致。(1)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凭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在报名时间之前),在购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2)在城区无房产(需提供无房证明)而租房居住的,应凭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签发时间在报名时间之前),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如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城务工人员(区外户籍)凭户口簿、居住证、基本养老保险、住址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其随迁子女可在城区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如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1)户口簿: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居住证:进城务工人员须于城区中小学招生前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取得《居住证》。
(3)基本养老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在埇桥区或宿州市市本级缴纳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
(4)住址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购房备案表);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无房产(需提供无房证明)而租房居住的,应提供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
7.市管园区企业埇桥区农村户籍员工子女入学,需提供所在园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市管园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居住证明》、园区企业就业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和三个月以上工资证明,可在园区学校就近入学。
8.根据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宿建指办〔2022〕5号)文件精神,实行购房入学政策。从2022年5月16日(含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含5月15日),在宿州主城区新购房屋(包括期房)的埇桥区籍业主子女;在宿州主城区新购置二手房,同一房产从 2020年1月开始算起,原则上在一个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只享受一个入学名额(多胞胎、二胎除外)。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之日为准,符合条件的埇桥区籍业主子女,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在所居住的学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如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其他情况入学办法
1.军人子女入学:根据市教体局《宿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市教体〔2021〕113 号)文件精神,需凭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住址证明、单位相关证明等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
2.城区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市教体局《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教体基〔2016〕37号)文件精神,城区(含市管园区、埇桥区)招商引资企业(以宿州市或埇桥区投资促进中心出具的文件或相关证明为准)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财务总监等)凭户口簿(区外户籍)、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住址证明、企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等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3.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55号》《宿州市埇桥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埇人才〔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