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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文章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14-04-21 16:43 责任编辑: 民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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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继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扶助,扶助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对于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300元的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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