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管理的通告(第九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8-05 13:26 责任编辑: 宿州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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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防控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宿州进一步规范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再次重申凡首次进入我市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进入目的地辖区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监管仓信息见本通告第十条)进行查验、预防性全面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

二、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核酸检测阴性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由集中监管仓出具《出仓证明》。经过我市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毒出仓的,所持《出仓证明》可作为核酸检测、消毒证明在我市分销、流转。

三、货主在提货出仓时,要将四证以及出仓证明等信息录入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并对该进口冷链食品加贴追溯二维码,该进口冷链食品方可出仓进入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环节。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得分拆多批次提货。

四、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运输、加工(分包)、销售的经营者,须在本工作环节扫描、查验追溯二维码《出仓证明》。未经赋码和/无《出仓证明》的,不得储、运输、加工(分包)和销售。

五、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规定时限内的仓储、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由货主承担。

六、一旦发现有核酸检测初筛呈阳性的冷链食品,立即按照《宿州市核酸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和《宿州市核酸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无害化处置预案》(宿疫防办〔20216号)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七、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进口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人员和车辆的消毒、核酸检测等管理。

八、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扫描追溯二维码,并加强加工制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仓证明》及安徽食品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按照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第2号)有关规定从快顶格查处,并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监管仓名称

监管仓地址

监管仓

类型

库容(单位:吨)

驻仓监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宿州市经开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百大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

公共集中监管仓

25

梁效  13092342522

 

埇桥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符北村原王闸小学院内

公共集中监管仓

180

陈晓林  18133779381

 

灵璧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宿州市灵璧县浍沟镇浍沟街

公共集中监管仓

500

王兆骏  15556253329

 

泗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宿州市泗县东关新发地批发市场内

公共集中监管仓

300

任  军  17755799163

 

萧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宿州市萧县食品工业园内

公共集中监管仓

100

邓慧林  13965356080

 

砀山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宿州市砀山经济开发区老310国道南侧

公共集中监管仓

2300

张文禄  15255730138

 

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相关信息。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相关信息如有变动,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为准。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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